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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文章】美國各州護病比法規

【美國各州護病比法規】 ◎翻譯自:https://goo.gl/MjSuKR

已有許多研究指出,越資深的註冊護理師(Registered Nurse, RN) 越能降低病人出現不良反應上有相關性。故適量的護理人力與人力保留在維持病人照護品質上是極重要的一件事。

(研究請見: https://goo.gl/z5mHdU

然而當醫院管理階層無法將護理人力與病人照護品質有所連結時,則極需法律與規範的協助。

在美國,42項全美聯邦規範已經存在一段時間(42CFR 482.23(b)),要求參與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的醫院「提供足額的註冊護理師(RN)、職業護理師(LPN) 與其他提供照護病人服務的人力」。
然而此規範與聯邦法規「註冊護理師人力配置法案」(The Registered Nurse Staffing Act)太過模稜兩可,以致於在國會中屢次無法推動成功,促使各州在病人安全立場上,推動理想的護病比規範。

在州立人力配置法規通常有幾個主要的方向:
第一、要求醫院設立由護理師為統籌之人力配置委員會,為求擬定人力配置上能反映病患需求與員工的技術與經驗。

第二、立法者應該要將合理的護病比立法。
第三、院方應向大眾與主管單位公開其人力配置程度。

@ 已有人力配置立法的州

美國現有14州設有院內護理人力相關法規:如加州(CA)、康乃狄克州(CT)、伊利諾州(IL)、麻州(MA)...。
(詳見原文:https://goo.gl/MjSuKR)

👉加州(CA)是唯一一個明訂最低每單位即時護病比的州。麻州(MA) 立法通過要求加護病房至少有1:1或1:2護病比(取決於病患穩定程度)。

👉7州規定院內要有負責護理人力配置(包括護病比)計畫:康乃狄克州(CT)、伊利諾州(IL)、內華達州(NV)、俄亥俄州(OH)、奧勒岡州(OR)、德州(TX)、佛蒙特州(VT)。

👉明尼蘇達州(MN)要求護理主管(Chief nurse officer, CNO)或指派者參考他人意見發展出一套核心人力配置計畫,並且和聯合委員會標準相似。

👉5個州要求公開資訊:伊利諾州(IL)、紐澤西州(NJ)、紐約州(NY)、羅德島州(RI)、佛蒙特州(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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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血汗護理職場留不住護理人員,而常年的人力短缺更加重了職場血汗,各種影響環環相扣造就了居高不下的護病比,每當提到改善護病比,醫院絕對會說都是錢的問題,但以世界第一個護病比立法的美國加州來說,尚未立法前有護士荒,但是立法後,護理師大量回流,過去五年共有10萬名護理人員回流,如此也節省許多醫院成本!

2017-02-02

【公告、文章】醫勞小組x護理產業工會《一例一休讀書會》

  一個多月前新修正的勞基法上路了,從蔡英文上台之前到現在最熱門的「一例一休」席捲各大媒體新聞版面,各行各業都有趁勢漲價、也有許多醫院和診所考慮縮減門診來因應即將上升的營運成本。
  那時我想既然醫勞小組這三個月來的讀書會一起把《勞動法權益新解》這本入門款的書讀過了,那我們更應該要好好了解到底一例一休對於醫護人員來說會有什麼實質影響?大家常見的問題又是什麼?剛好臺灣護理產業工會的FB專頁被一堆焦慮的護理師用各種問題轟炸,工會理事長盧孳艷老師也正想開一個討論會,於是我們就敲訂了過年前在老師家邊享用晚餐邊討論。 (讀書會有好吃的氣氛會比較輕鬆~)
  當天晚上因為時間有限,主要以護理產業工會收到的問題逐條討論,其實有很多問題跟一例一休沒有關係,只是大家趁著這次法規變動的恐慌期,把累積在心中已久的不滿和疑惑問了出來。雖然過程有點發散,但我們也了解到對於勞基法完全不熟悉的第一線護理人員他們實際遇到的情況,以及都會用什麼方式提問。
  以下就把護理人員的疑問,分成五個部分來說明,而這五個部分適用勞基法的條文之間互不重疊與衝突,不同假別的移更不能混為一談

一、     一例一休、變形工時相關問題
1.   一例一休有沒有強制規定在星期六和星期日
沒有。可以規定在星期一到星期日任兩天。勞基法§36規定在每7天中只要排一天例假日和一天休息日即可。
2.   例假日出勤給薪,前2小時×1.34,之後每小時×1.67外另要加補假一日對不對?
例假日需天災事件、突發事件(例:八仙塵爆、高雄氣爆)才可以出勤,或者老不怕被罰、勞工想多賺錢,例假日出勤應給付兩倍工資(勞基法§40),事後還要補休一日。「休息日」出勤時應依「前2小時×1.34,之後每小時×1.67」計薪,但是不另外補休。
3.   請問醫療業例假日跟休假日是院方規定?還是六、日,政府紅字的就算例假日?
例假日、休假日是勞資雙方意見一致,不是資方單方面規定。六、日是一般事業場所的排法,政府(月曆上印的)紅字是國定假日或例假日。
4.   因為有聽說星期一到五正常班,如果星期六上整天,一到五找一天休假這樣就可以,那星期六一整天可以有加班費
勞動部函釋:休息日可以移。要看星期六那天是否約定為休息日,如果不是休息日,就沒有加班費。若要爭取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可加入工會,讓工會去和醫院談團體協約。
5.   不懂一例一休對護理人員的環境改善在?例假跟年假也是休不到,正時數還是正,所以不懂。
* 正時數:延長工時所累積時數因沒有拿加班費用而產生的補休時數。
* 年假:應該是指特休。勞工很難舉證自己的特休是因為醫院不給放假,通常是醫院願意換錢但勞工不接受,醫院可以以勞工不接受錢而站得住。更多關於特休請看第四點。
* 例假出勤、正時數:可能是護理人力原本就不足,或醫院時常動排定好的班表,而勞工難以團結爭取應有的權利。一例一休政策原意是提高休息日加班費,進而降低雇主讓勞工加班的意願。
6.   如果今天醫院call我們出去上班(原本押例假日)結果醫院把例假日調移到別天,不就一樣的意思?
已經有約定就不能臨時調例假日,勞工要堅持例假日及其周期。
醫院會申請天災事件突發事件之延長工時(報給企業工會備)或例假日出勤(主管機關核備)之申請,通常是出勤完了才會決定。某工會常收到延長工時之備,無否決權,只能申請勞檢。此時可以攻擊的有兩點 (1)資方無法舉證勞資會議證據。(2)懷疑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舉派合法性。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加班),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會議紀錄需予勞動局報備。勞資會議為一次決定永遠適用,決議通過門檻為3/4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後來成立之工會無法推翻勞資會議紀錄,但工會可另外同意後來開的勞資會議決議。
勞資會議至少三個月要召開一次。(勞基法§8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18)
7.   阿長說一例一休通過後護病比會增加是真的?本來白班1:8-9會增加至1:10-11?
因為大家要合理休假,每個人可以用的時間變少。所以有些醫院會把護病比提高。但其實休假日是可以給加班費然後讓護理師出來上班的,不應該用護病比提高這個手段。而且也要注意提高後的護病比有沒有符合醫院評鑑規定。
8.   我是洗腎室的護理師,請問一下「變形工時」是對的?還是本來就不適用於我們?醫院護理人員的工時,到底是不是屬於變形工時?
是不是變形工時,不是醫院單方面說的算。變形工時實施條件有:
第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第二、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因為護理師屬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是四周變形工時的適用行業。但是否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那又是另一回事了。變形工時經過勞資會議決議之後就生效(不管有沒有送備都有效力)。
通常的狀況是和醫院簽約時,契約上面可能會概括約定。
9.   現在一例一休上路後,班表有要求一定要有4例4休,但醫院給了我們4例4休,卻讓我們一週有4天的上班時數長達10小時,這樣累積下來一個月平均每人時數到達180-190小時,但醫院卻說因為我們是「變形工時」,所以一個月的時數可以到184小時,請問這樣合理
此題所述的高工時現象,和一例一休政策上路沒有關係。
因為護理師屬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是四周變形工時的適用行業,在一例一休政策上路以前就可以移四周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只要一天上班不超過12小時,一個月的加班時數不超過46小時,均屬合法(勞基法§32)。
10.   醫院都說可以變形工時,以變行工時異動不需給加班費,對此有很大的困擾,如果是醫院要你控制在40小時內,比如說今天上班10小時,改天上班6小時,這該怎麼處理?
即使護理師屬於變形工時適用行業,超出正常工時也必須給付加班費。以四周變形工時來說,正常工時的上限是10小時,若護理人員上88班(早八晚八打卡共12小時),那88班最後的那兩小時必須給付加班費。
若不想班表上班時間變動大或不固定,可以事先約定一個符合勞工意思的班表,不過這就要看院內勞方談判實力了。
11.   如果當天是上88班(12小時) ,後面的4小時是需要算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那多出來的4小時是不是就不能算累積時數?
有變形工時:正常工時10+延長工時2,後面2小時給加班費(月薪制時薪*1.34*2)。
無變形工時:正常工時8+延長工時4,後面4小時給加班費。(月薪制時薪*1.34*2+月薪制時薪*1.67*2)
若有給了加班費就不是算是正時數,代表你的時數已經被買走了。
12.  我是專科護理師,固定週一到週五的白天上班,六日和同事輪流半天班,所以基本上是連六天上班再休一天。昨日上班時問了護理長:一例一休上路後我們六日出來班時加班費怎麼算?說:我們護理是輪班,不適用一例一休,一樣只會補相同的時數而已。請問這樣是正確的?一直以來即使六日delay 兩小時下班也從未領過加班費,當然國定假日、過年出來上班、off班出來上班也沒有。若事實真的如阿長說的一樣,那麼現在的一例一休對護理界沒有幫助呀。
護理長亂說,適用於勞基法的勞工都是用一例一休。加班費的部分要對自己的班表上的假有所認識,因不同的假別如國定假日、例假日、休息日無論是否移、移方式、出勤上班該給的加班費,會因假別不同而異。如果在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延長工時都沒拿到加班費,那就可以提勞檢、調解或訴訟了。

二、國定假日移、出勤雙倍薪資與補假相關問題
1.        國定假日?可以到其他天放 還是只要國定假日那天上班就是要2倍薪?國定假的認定是跟著政府走?還是醫院自己認定
國定假日依據勞動部的解釋,勞資雙方可協商移到其他日期替代,此時並無加班費。除非雙方沒有約定替代的日期,而是在國定假日當天被要求加班時,雇主才應多給付1日的工作(因為月薪制勞工在國定假日當天已含工資)。如果遇有國定假日雙方合意其他日子替代,亦屬合法,此時並不會產生加班費。但問題是這樣的合意往往是雇主單方面的決定,勞工難以表示反對。勞工如果真的表示反對,不願調動,院方不能以此來處分勞工或有不利的對待。但是勞基法又允許雇主單方面訂定工作規則來規範排班的方法,只要具有合理性,勞工就有遵守的義務。
唯一可以改變的方法就是,透過工會和醫院協商,約定一個符合勞工意思的班表。
2.        國定假日當天就是要休息,所以只要出來上班就是雙倍薪資。有薪休假的1+國定假日當日出勤時數×1=所說的雙倍是不是?
如上所述,國定假的的加班費必須以雙方未約定以其他日期替代為前提,如果沒有的話,國定假日應給付雙倍工資,所謂的雙倍是指雇主應支付月薪制勞工多一日的平均(30天)日薪,因為月薪制勞工在國定假日當天已含工資。假日出勤與延長工時(所謂的加班)不同,是以一日計算,非小時計算,所以不管假日出勤工作是否達到8小時,都算做一日。只有一例一休新制後,休息日出勤才以時計算。
3.        國定假日出勤只有雙倍薪資,沒有在給補假對不對?
國家假日出勤如有給付雙倍薪資,則不再給予補休。但是如果是例假日工作,因為是違反勞基法第36例假日不得工作之規定,不但應受罰(如果是第40條是不可抗力事件者不罰),還應給付雙倍薪資,事後還需要補休。

4.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以選擇在它日補假而不換成加班費是不是?
   是。可由雙方協議改他日替代。

三、颱風假出勤問題
Q:遇颱風宣停班時,仍出勤的薪資如何計算?除給薪外還有沒  有再補一日休假
A:颱風假不是例假日、不是休假日、不是國定假日、不是特休。
颱風假不算假,所以勞雇雙方可以自己協定薪資怎麼給(要靠勞資會議或團體協約)。如果那天沒有出勤的話雇主扣你薪水不違法。
颱風當天本來就放假的護理師,不會補假。但如果是公務員的話颱風天算假,所以不用去而且要給薪。
實務上在公立醫院,屬於公職的護理師,看到縣市政府宣布放假就會不去上班,但約用人員就會被call去上班。
關於颱風天出勤相關權益可參考勞動部網站「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但是該網站沒有強制力QAQ。

四、特休、積假歸零、賣假問題
1.        我們每個人的積假都很多,醫院有要求每半年要統整一次時數,不然要歸零,所以變相性的要我們賣假,但給的時數卻是以我們的底薪去換算。我個人的時薪是112/小時,比基本時薪還要低很多。以基本月薪21008計算加班費,21008/240*(1+1/3)大約為117/小時 (可能違法在工資的基數太低) 請問這樣合理
  月薪制勞工的時薪換算起來的確有可能低於「基本時薪133元」,是因為月薪制的概念是「連休假也要付加班費給勞工」,算法是所有薪資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時。績效獎金、職務津貼都算薪資總額,不能只以底薪計算。特休是1:1賣給院方,但是非特休所累積的正時數,是因為加班但又領不到加班費累積的,是否用1:1賣給醫院,就是可以爭執的部分。關於積假換錢過低之因應,發出支付命令(向法律申請)要求給剩下的部分。

2.        今天醫院公要歸零105年以前的特休,醫院說要就賣給醫院賺一些賣時數的錢,不然就直接歸零。覺得醫院都在壓護理人員,今天是醫院沒本事讓我們休應休的特休,而如今卻喊要歸零休假天數,覺得護理人員超級無敵霹靂悲哀。
舊法:關於特休若找不到一天放,就等於自願放棄。因此105年以前的特休若放不到,勞工又不願意換錢,只有歸零一途了。
新法: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3.        現在醫院說,因為一例一休的關係所以大家都需放到一定的天數,導致無法拿到VA,最後用1:1的時薪月薪跟我們買。但我們想放,醫院不讓我們放,最根本的問題就是人力不足,醫院也不願意請人。醫院現在規定如果無法拿完,資方一定要賠錢給勞方,但沒說一定可以給完,但特休依政府規定只要在一個禮拜前提出申請,資方是要給勞工放假的,特休的決定權是在勞方!這樣要如何去應對醫院?因為以前如果有拿VA可能放到12-13天、有些人可能放6或7天,那現在因為一例一休每個人都要放8天,因為人力不足所以要拿VA多放假,變成不可能了,總歸一句人力不*VA=vocation*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且並無一周前提出申請的規定。特休要放假還是要上班,要看勞工如何去要求。一例一休並無強制規定要放到8天,休息日可以出來上班,有許多護理人員會特別累積長假安排出國或其他活動,這部分是可以靠工會去談出來的。

五、其他問題
1.     醫院體系員工超多,似乎沒有人敢反應,對於醫院常常變動班表和工時要去裡申訴?
  有工會:向工會申訴;無工會:地方政府勞動局。
2.     關於一例一休醫院給我們的說法也是有存疑的,對於班表的排法、休假的相關規定都不是很清楚, 想請問要諮詢相關事宜,是否要加入工會才能幫忙我們
  是的,工會需要更多勞工的力量!
3.     專科護理師既然屬於護理部管理,那麼為什麼護病比一樣糟,白班 1:9-12是常態,還要prn上刀,上完刀後再回到病房完成病歷,即便已過了下班時間,會要求你先打卡後再繼續做,這些都是正常的?兩年前也向勞檢部檢舉過,對方說這不歸他們管,所以這種投訴到底是該找個單位?提供每個月班表及實際簽到表及薪資明細這樣有用?現階段都只提供1:1的時數補時。
  有工會:向工會申訴;無工會:地方政府勞動局。1:1買假問題請看第三點。
4.     病房會議算工時
  沒有法律規範,屬於灰色地帶,可有正當理由可不到場,但不到又會被在蔡伯羌醫師職災判決中,醫師的晨會被認定不算工作時間。
5.     在醫院上課算工時
  沒有法律規範,屬於灰色地帶。醫院要求之教育時數需算工時,但要證明無法在正常工時內上到課。護理師執照上課點數(例如護理師公會辦的課程),目前也沒有法律規範。

心得和結論
  這場讀書會歸結出一個重點,也是無論是否為護理界的工會組織或勞工團體一個重要目標:勞工放假的假別要和資方定義清楚。
  雖然一樣都是放假,但國定假日、特休、例假日、休息日在勞基法上,無論是否移、移方式、出勤上班該給的加班費,會因假別不同而異。另外,有許多勞基法沒有規範到的部分,例如:護理人員病房會議、待命時間是否算是工時?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勞工並不只有醫療專業人員,其中行政人員、清潔人員、傳送人員是否適用四周變形工時?資方是否能宣稱由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是用四周變形工時,兩個周末半天的「休息時間」能被合併為一個完整的「休息日」以此規避加班費?勞動部有函釋說明國定假日不能一半一半放假,必須給勞工一個完整的假日休,但目前「休息日」實務沒有見解(沒有函釋)。這些都是工會可以靠勞資會議、制定團體協約等等去爭取、去防守的。而工會組織在面對勞工的提問時,除了要熟悉勞基法的條文,更要弄懂醫院的排班邏輯、看懂班表上的符號、代碼分別代表什麼意思,用比較淺顯易懂的方式建立勞工對法律的認知,再說服勞工爭取應有的權利。
  能和大家一起參加讀書會真的很開心,尤其要謝謝成曄和王碩的耐心解答,還有佑安、陳維提供筆記、護理產業工會的盧孳艷老師、江慧珠老師和郭貞君老師對實際狀況的描述,才能了解勞動現況和職場上出現的常見名詞(例:VA是假的縮寫、88班是早上8點上班到晚上8點下班、正時數是延長工時所累積時數因沒有拿加班費用而產生的補休時數……等)。
  由這些問題看的出來很多常見的問題問護理長,反而會得到錯誤的解答,可能也是護理長自己也不懂勞基法的規定,是醫院人資誤導的結果。

  爭取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路上,對於基層護理人員、專科護理師的勞動問題也一定要有所認知,才能讓整個醫療勞動環境變得更好,希望以後能常常和護理產業工會有這樣交流。

2016-12-25

【文章】當住院醫師一週工作一百多個小時,卻覺得臨床訓練仍不足時

原文:
This Resident Works 100+ Hours Per Week, But Is Still A Poorly Trained Surgeon>
http://forum.facmedicine.com/threads/this-resident-works-100-hours-per-week-but-is-still-a-poorly-trained-surgeon.26490/
翻譯:陳彥中

由於我的訓練醫院違反 ACGME 的工時規定,我必須匿名發表這篇文章以避免曝露我的受訓醫院。身為第二年泌尿科 PGY(相當於R2?),去年一整年我每週的平均工時都超過 100 小時。當然,我必須承認對於任何一個泌尿科住院醫師來講,PGY2 都會是人生中最慘的一年。
視人力狀況不同(這邊的 quarterly basis 我不太理解,字面上是每三個月,但文意上像是每四天一班?),我們每 4 天值一次長達 30 到 36 時的班,並且長時間待命。有一次我甚至連續上班 42 天而沒放到任何一天假。這還不是最慘的,我不幸的同事連上了 56 天班。
每星期我都交出假的班表,上面說我每週上 6 天 13 小時班然後在星期日放假,總共工作 78 小時。我必須聲明:我並不是在抱怨我的工時太長,我的重點在於即使工作的時間如此「老派」地長,我的訓練依然是不足的。我認為我們太過注意工時限制對外科訓練的影響,以致於沒辦法好好改善訓練品質。泌尿科是個觀察工時限制如何影響訓練的好地方:一般而言,泌尿科住院醫師並不受工時限制,因為 ACGME 允許住院醫師「在家待命」,也就是說花在隨時等著公務機響起的時間並不算進工時裡面。
我剛完成我忙碌的泌尿科 PGY2 訓練,而我相信我的狀況反映了這個國家許多其他人的情形:雖然我們號稱「在家」待命,但我待命總共接了 96 通電話,事實上這一年來,我在家待命時只在特別不忙的少數週末裡回到家 6 次,如果忙的話,待命的住院醫師光是能不被打擾的睡上 2 個小時就已經是老天賞臉了。接下來的工作從早上五點 45 分的查房開始,而雖然待命與值班後的休息時間在許多專科已經開始執行,但在泌尿科是沒有的。即使我工作了這麼長的時間,我依然覺得比起 15 到 20 年前的住院醫師來說,我的訓練不足。以下我想分享幾點,我認為它們是阻礙我們訓練的主要因素,而不是工時限制。
我的主治醫師們並不太清楚我們的住院醫師訓練基本上無視於工時限制,他們大多會馬上告訴你工時限制是我們這一代外科能力不足的主因,但事實上我們的工時與他們那一代的工時很可能沒有差異,說到底泌尿科住院醫師也不會因為多接大夜的急診刀,擔任主刀者而能累積更多經驗,我們畢竟不是那種性質的專科。那麼,到底為什麼我們這一代的泌尿科醫師的訓練如此不足?以下是我的看法:
第一,我們欠缺決策的自主權。榮民醫院自己玩自己的一套規則的年代早就結束了,醫療變得越來越迴避風險,因此住院醫師得到的授權也就遠不如上一代。有些人可能會說「上一代也沒什麼自主權啦」,但我希望大家再冷靜想想。我們這一代裡,即使是最強大的總醫師-所有人都嫉妒他的天賦和技巧的那種-也極少有機會主刀。榮民醫院嚴格規定主治醫師必須出席並參與手術,雖然主治醫師們目前還經常會跳刀,但隨著規定變得更為嚴格,跳刀的狀況也會越來越少。

對於資深住院醫師來說,少有比主刀更能讓技巧與自信成長的機會,但現在這種機會是少之又少。
第二,住院醫師的工作改變了。我從實習到 PGY2 都沒有太多機會參與手術。當我在一般外科實習時每週能進個幾次刀房就已經很難得了,即使我現在已經是泌尿科的 PGY2 ,我一週仍然只有一兩天能進刀房。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其他的日子裡,我要幫主治醫師代診,我們都知道這些年來門診量大量成長,而行政和文書上的要求也是。在我們醫院,讓資淺住院醫師加上一個助理代診是主治醫師的標準作法,而主治醫師在回家前只要看一下病歷內容再簽名。比起在私人診所工作的主治醫師,我們的主治的門診壓力簡直夢幻般輕,但對於住院醫師來說,一週花三天看術後回診病人帶來的成長很快就會達到高原期。
第三,現在的住院醫師少有機會得到回饋和討論的機會。住院醫師們通常不會從主治醫師得到太多意見回饋。我們滿常被怒罵的,也滿常因為沒辦法達到主治醫師的期待而被禁止執行某些 procedure,但我們基本上不會被有系統的教導如何改進。在外科訓練中,天才型住院醫師因為進步快而有權力代主治醫師進行許多治療,而沒那麼天才的經常連自己動刀的機會沒有。這造成了技術上的富者越富而貧者越貧,我相信缺乏回饋和教學的現象從醫學院就已經開始,而到了住院醫師時期也就更沒有分辨天分的手段,只能從住院醫師們開刀的速度跟敏捷度來判斷。少了有系統的回饋,住院醫師們在訓練中就難以學習他們各自的長處與弱點是什麼,也令他們難有成長與學習的目標。
我希望這些想法能夠指出外科訓練的部分問題與工時長短沒有關係。我還是預期工時相關的爭論會一直繼續,但我們不能讓自己只看到工時而忽視住院醫師訓練的其他層面。

2016-10-13

【文章】衛福部玩弄公費醫學生於股掌之間 @蘋果即時 (陳亮甫)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013/967495

陳亮甫/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台大醫學系學生
暴雨連日,新聞傳出交通受阻的東部地區,有居家照護團隊仍然不辭辛勞,徒步都要將醫藥物資送達病患家中,先前更有西部醫院醫師放下原先工作,義無反顧投入台東地區的在宅醫療工作。「撿人不要的做」這類行徑,總能換來一片喝采,但細看這些偏鄉地區的醫療工作環境、勞動條件,也會讓人擔憂,只靠燃燒熱情的人力政策,是否能夠長治久安?今年年初方才傳出台東部立醫院公費醫師薪資待遇過低、醞釀出走的新聞,衛福部則於這個年度起,重啟停辦多年的公費醫學生計畫,招募100名公費醫學生,畢業以後需至醫療資源稀缺的離島偏鄉服務,違約者則須賠償10倍的公費(經過抗議與立委質詢,現已改為4倍)。或許是如此險惡的契約條件,以及醫界普遍的不看好,最終僅有80多位公費醫學生報到入學。差強人意的招收比率,想來應該給衛福部上了一課,需要善待公費醫學生/醫生,否則留人不留心,惡劣的條件終將逼走有心的學子、醫師。這些克服萬難的年輕學子,或許因為家中經濟因素,加上對於偏鄉服務的神聖使命感,入學以後卻面臨一份離譜的契約,要18歲的他們在1個月內簽署完成。為什麼說這份契約「離譜」?首先為了避免公費生違約以後拒繳600萬元罰金,契約上要求必須出具兩名保證人,保證人的年收入需高於50萬元,且其中一位不得為法定監護人。這便造就一個奇怪的現象,本來是要獎勵經濟弱勢的公費生政策,反過來要求公費生父母需要具有一定的財力,同時還得找到另一名非親非故的保證人,願意扛下這負擔600萬元的風險。許多公費生自取得契約本文當天便開始煩惱,迄今都找不到保證人願意簽署。
以往公費醫師制度最為人所詬病的一點,就是醫院方面可以恣意要求公費醫師超時工作、跨科支援,不顧原先契約所約定的內容,或是契約根本沒有提及勞動條件細節。今天衛福部所主導的公費生政策,竟然將事關重大的勞動條件、選科分發等事項,「空白授權」給官方制定的「內部規則」。簡單來說,未來衛福部有任何政策需要,都可以修改該份簡則,並且拿出契約要求公費醫師們遵守。 
 

再者,在契約本文當中有一條被戲稱為「霸王條款」的規範:「在學、畢業及服務期間之公費待遇、分發服務、醫師證書保管及違約賠償等事項,依『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實施減則』規定辦理,該檢則修正時亦同。」

衛福部重蹈老路,踐踏有心付出學子們的尊嚴,難以理解這樣的政策,竟然是被設定為支持偏鄉醫療、補充人力缺口的主力!不僅讓人擔憂偏鄉醫療服務供應能否永續長久,也讓現役的醫療工作者質疑,有了廉價勞力而拿翹的政府單位,怎麼會有心投入資源,改善舊有醫事人員勞動條件?

2016-09-26

【文章】血汗醫院何時了?護病比不可刪 (台灣護理產業工會)

2002年於知名雜誌《JAMA》早已指出,醫院一般急性病房護病比6:1的標準下,讓護理師照顧病人數每增加1人,造成病人死亡率增加7%,同時也造成護理師過勞增加23%(因而離職)。
歐盟關注此議題,於2013及2014年陸續發表,強力指出「護病比」是病人生命安全的最重要指標,照護品質結果更肯定美國的研究結果,護理師照顧病人數每增加1人,造成病人死亡率增加7%,也造成護理師超時工作,甚至43%護理照護工作無法完成。
澳洲維多利亞省也於2015年通過《安全病人照護法》規範護病比。
美國加州也已完成立法,3位參議員2015年更於國會提出法案,企圖將安全護病比作為全美國的立法。
臺灣護理產業工會好文推薦 \(* ̄∇ ̄*)>

2016-09-23

【文章】醫師納入勞基法 今天不做明天就會後悔 (陳宥任) @蘋果即時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922/954135/

一天的工作結束以後,疲倦且近乎無意識地滑著手機,一位醫界前輩特別投書敬告立委,陳述他對於醫師納入《勞基法》的不認同,結尾似是殷切提醒但也帶點恫嚇語氣地提醒委員,納入《勞基法》以後沒有醫師能替她接生。當下我的感受是哀傷而激動的,過去多年來,縱使我們不斷的努力說服,甚至犧牲了同伴的青春與早逝的生命,依舊換來「過勞死是邪說」的訕笑,這令我感到哀傷,但同時也激動的意識到改革的迫切性,不該再有一位醫師因為誤解與遲疑而受到傷害。可敬的前輩多久沒有第一線照護病人呢?他是否知道,我們所身處的時代,醫療照護的模式已經大大不同於以往?現在的我們也輪替不同的醫師,照顧接受治療中的病人,有時值班遇見不熟悉的病人遭逢危急狀況令我們焦慮,尤其久久未眠的疲憊讓腦筋陷入一片渾沌。更不用提如今我們花費大量的時間,與醫令系統纏鬥、和文書作業拚搏、打轉在處處竭盡心神的醫病溝通之間。我不太確定前輩們所想像的照顧模式是什麼模樣,臨床訓練中的我們在錯誤中跌倒再爬起,摸索著醫者典型的輪廓,但燃盡習醫的熱情未必能點亮殘喘的風中燭燼,過勞的我們如何肩挑病人所交付與我們的深沉期許?我常想著,這一輩的醫師,是站在時代演進的十字路口,我們不再享有存留的經濟紅利,但卻經歷著國家撙節、財團張狂、爭相不可理喻討好民眾的醫療荒謬劇情,終於有人高擎著《勞基法》的火炬,告訴我們「你值得好好休息」,年輕醫師慢慢理解推動改革才是希波克拉底口中的「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倘若政府真有信,《勞基法》將在3年後正式上路。我想沒有一個年輕醫師如我會天真的期待,《勞基法》真能解改寫一切的血汗結局,但在這一場一場,關於「休息時間」的鬥爭當中,我們同時獲得機會,認真的審視攸關大眾健康的醫療環境議題,理解到分級醫療、延緩高齡化帶來的無節制醫療需求攀升,是我們必然得前往的遠方,更加努力的希望在每一個診視裡,給予病人正確健康與就醫觀念的衛教。還有3年,我們已經等了那麼久,我想請問前輩,願不願意給予台灣醫界的未來更多耐心及信任呢?

【文章】醫師納勞基法/醫病雙贏關鍵 不能再拖 (陳秉暉)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tory/7339/1976248
醫師納入勞基法即將在一○八年九月上路,許多人可能疑惑,為什麼醫師需納入勞基法呢?好好的專業人員身分何必自貶為勞工?醫師工時如果有限制,那麼以後我生病會不會找不到醫生?加上新政府的態度游移不定,更引起猜想和疑惑,亦不乏有心人士操作恐懼,作為延緩納勞基法時程的理由。
實際上,讓醫師納入勞基法,擁有正常的勞動保障與勞資關係,才能避免醫師過勞,做出對病人不利的錯誤判斷,或因過勞造成溝通意願減低,徒增不必要的醫病衝突。至於保障方法,衛福部過去曾多次提出以評鑑規定來保障住院醫師工時,卻發現成效不彰、超時仍嚴重,證明如沒給予住院醫師「自救管道」,隱忍、付出及奉獻仍然是血汗醫師最後採取的策略。
外界最常擔心的就是,醫師納入勞基法後會不會造成人力更大缺口?民眾就醫權益是否受影響?這部分擔憂確實應考量,也應持續研擬討論,政府因依據勞基法第84-1條制訂工時規範的藍本、最高工時上限(可能高於每周四十小時),再交由醫院勞資協商出合理工作規則,如此既可讓無上限的工時有具體保障,亦不至於損及病患權益,如今許多討論批評「開刀開到一半就得下班」,不啻昧於事實的恐懼手法。
減少人力缺口的方法,適當的人員供給需要時間,減少醫療需求無節制的上升更是關鍵。但高齡化社會的台灣,有可能抑止不斷攀升的醫療使用量嗎?首先,長照與社區為主體的照護體系必須形成,延緩中老年人的老化及失能,並且讓長者不需要微恙便直送醫學中心急診;分級醫療體系需落實,方法可以從調整費用或法律規範方面著手,而過去醫學中心包山包海的積習,正是醫師過勞的深層原因。
新政府如再遲疑,延緩納入勞基法時間,等同容忍老無所養、醫療浪費、急診壅塞等不斷持續,可能緩解醫院財團些許壓力,但卻辜負萬千醫療人員與民眾期待,也與上任前的醫療政策白皮書背道而馳。

2016-09-21

【文章】醫師納入勞基法後會「開刀到一半跑掉」?衛福部委員,別丟人現眼了 (湯柏筠) @BuzzOrange

https://buzzorange.com/2016/09/21/doctor-need-labor-law-protect/
自1998年起,醫師納入《勞基法》議題幾經爭議,歷經20餘年,終於將在2019年實施上路。儘管期間發生多樁醫師過勞慘劇,改革步調仍慢如老牛拖車,配套措施也不三不四,原以為守得雲開見月明,醫師的勞動正義得以實現,近日又聞衛福部官員對醫師納入《勞基法》議題的荒謬見解,並企圖拉攏少數大老代言全體醫界,為其論點背書,令人啼笑皆非。
醫師納入《勞基法》,原為將《勞基法》大門之外的醫師納入《勞基法》84-1條中,使得無上限的工時回歸勞資協商,如此不但提升醫師的生活品質,更能降低病人因醫師過勞所承擔的誤診風險。眼見台灣醫療體系問題層出不窮,衛福部掌握資源卻不痛定思痛,擬定改革方案,反倒藉媒體散播錯誤資訊煽動輿論,實為可恥。
試問,納入《勞基法》,醫師的責任制就一夕消失了嗎?又,人力短缺、城鄉差距、醫學中心壅塞、醫病關係崩壞等沉痾積弊,何以能成為犧牲醫師勞動權益的藉口?再者,以《醫療法》替代《勞基法》作為折衷方案,是否真如衛福部官員與各位大老所言的,能夠發揮限制工時,改善醫師勞動權益的成效?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君不見血淋淋的醫院評鑑,只要衛福部還是各級醫院的主管機關,《醫療法》修得再無可挑剔,醫院管理者依舊鑽法玩法,游刃有餘:護理師被迫做假班表與打卡記錄時有傳聞,醫院評鑑流於數字漂亮的表面功夫,真實情況仍是資方和主管機關聯手打假球,除非有公正第三方嚴加查緝,勞工在權力不對等的狀況下,實難維護自身勞動權益,可見將《醫療法》視為工時問題的解方簡直癡人說夢。
任何對《勞基法》有基本認識的人都知道,納入《勞基法》84-1條並非適用一般勞工單周工時上限40小時,而是賦予勞方團結與協商的權利,將工時問題攤上談判桌,具體化勞動規範。
將眼光放遠到權益保障以外,衛福部最該做的就是正視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後的附隨效應,研擬公正可行的配套措施,踐行總統大選前的願景與承諾,而非對白紙黑字顧左右而言他,發表諸如「手術到一半要依法休息、看診到一半要依法下班」的可笑看法。
衛福部,真的不要再丟人現眼了。

2016-09-20

【文章】醫師納入勞基法,別再用恐懼誤導社會大眾(廖偉翔)

文/廖偉翔(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 

行政院才拍板定案,將於 108 年 9 月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多年來醫界的不正義與錯置的勞動關係,似乎終於要有一個解答,醫界與社會大眾,有機會在漸進式的法規變革當中,重塑現今千瘡百孔的醫療體系,建立正確就醫習慣並重拾醫病信任關係;近期竟不斷有所謂醫、法界人士,以其對於臨床工作錯誤的理解,批評政策倉促上路、恐造成災害,令作為醫療工作者的筆者萬分感傷與憤怒。

批評者對於醫師納入勞基法政策首要的誤解,是認為勞基法約定過於死硬、醫療法才是保障醫師權益的正途。此一聲名狼藉的提案已在上屆國會,由國民黨立委蘇清泉提案,遭批評是拖延保障醫師工時限制、圖利醫院財團。最主要的問題在於,醫師工時限制寫入醫療法,衛福部與各大醫院之間「球員兼裁判」的問題嚴重,恐怕對於現今血汗體制難有改善。

舉一淺顯的例子來說,105 年度衛福部推出「工時回報App」,鼓勵教學醫院的住院醫師照實回報上下班時間,本意在於掌握各醫院是否達成降低工時目標,並且希望獎勵成績卓著的教學醫院。孰料該系統上路以後,我們屢屢聽聞「誠實打卡」的住院醫師受到科部、院方關切,柔性勸說希望配合造假出勤時間,以利醫院通過評鑑與取得補助,而這樣的狀況絕非個案。

試問,如果今天醫師工時未納入勞基法保障,而只有醫療法的柔性規勸,衛政單位何來人力履行對於醫院的工時稽查?當一個住院醫師權利受到侵害,如今多半隱忍、相忍為院,卻苦無直接管道申訴、對於醫院的不當管理措施予以糾正,這正是目前醫院評鑑的執行現況,也是未來納入醫療法的可預見後果。

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議程已經被一再延宕,就算逼到最後衛福部的作法都還是需要 3 年的緩衝期間,並且未來也在變形的「勞基法84-1條」中容許工時有彈性。而如今醫院管理階層、搞不清楚何謂勞基法的大老以及被牽著鼻子走的消費者團體,竟聯手杯葛醫師的基本權利,一言以蔽之,「找不到適當的替代人力以前,奴隸制度不該廢除」,就是目前血汗醫師面臨的社會困境!

2016-09-18

【文章】衛福部增設臨床助理恐是狗急跳牆 (陳亮甫) @上報

http://upmediawebmag.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018

醫師納入勞基法已經是既成定局,行政院近期決議將在108年9月將受僱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保障,並以勞基法第84-1條維持工作彈性,最高工時將限制為每週78小時。而根據預估,此舉將帶來「1926-2092名住院醫師」或「992-1093名主治醫師」的人力缺口,亟需各種政策的補救。

且先不管上述「人力缺口」的真切性(是在「醫療需求成長固定」的預設之下,這本身就很受批評),對於政府與醫院經營者而言,替代性人力的政策已經迫在眉睫。因此除了原先的「專科護理師」持續增補以外,近期又傳出衛福部計畫修改醫療法第58條「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的規定,將要另外設置「臨床助理」此一職位。

各方最關切的應該還是究竟這「臨床助理」職權範圍為何,和住院醫師有幾分相似?和目前已經取代部分住院醫師工作的專科護理師又有何不同?對此,目前衛福部尚未給出明確說明。其實臨床上住院醫師也經常抱怨有許多行政事務纏身,無法專注於臨床治療或學習,也讓訓練時間過度延長,將一部份的權責下放,未嘗不是好事。如同馬偕醫院院長施壽全所言:「將醫護以外醫事人員,排除成為PA候選者的意見,也完全是本位主義作祟。」

然而,單就目前衛福部對外新聞稿的說法,著實引起不少疑慮。在「臨床助理」身分取得方面,目前除了讓國內外醫學生未能通過醫師國考超過三年者報告,也開放國內外中醫、牙醫系學生考取資格,另外擔任專科護理師超過兩年以上者,也有資格至轉任為「臨床助理」。但這樣會不會是另類的「就地合法」呢?

講得坦白一些,部分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在台灣,尚未通過醫師國考或「學歷甄試」者,已經在國內許多區域或醫學中心級醫院擔任「萬年實習醫師」,負擔等同於住院醫師的臨床工作,諸如病房第一線值班、刀房助理的角色。此時因為人力缺口推出臨床助理政策,光就招考面來看,最大宗便是將這樣一群人「納編」,如果職權限制寬鬆,等同讓醫院獲取一大批較為廉價的人力,對於住院醫師的勞動環境改善,或是這群臨床助理的待遇可能都不是好事。

再者,護理界也擔憂這樣的政策對於專科助理師制度的完善養成,可能有負面的影響。除了目前還曖昧不清的職權劃分之外,竟然還多出一個招考管道是讓專科護理師資歷滿兩年以上者,可以轉任臨床助理。其實專師制度在台灣一直坎坷,國外的專科護理師定位絕非替醫師「做雜事」,但在台灣自始至終都被視為臨床輔助人力,也未形成獨立的培育制度和學程,近年來隨著專科護理師法修正,漸漸放寬專師職權,這門專業有機會漸漸取得大眾的信賴和自主性,如今中途殺出的臨床助理制度,引起不少專業團體擔憂是「治絲益棼」。

立法院新的會期即將召開,有風聲是醫療法第58條的修法即將送入國會,但衛福部還有諸多問題必須回答,專科護理師、臨床助理與醫師之間的權責區分為何?有沒有可能設置長期穩健的臨床助理培育學程,而非短暫的就地合法?實際上自討論醫師納入勞基法以來,各方皆未對於臨床助理之概念有過深切的討論,新政府應在拋出概念「試水溫」以後,統籌各方疑慮,緩步研擬政策細節,才不會造成醫療環境又一嚴重衝擊。

2016-08-29

【文章】〈澄社評論〉工時爭議不忘健康 (張恆豪、王榮德) @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26533
台灣勞工工時過長,已是不爭的事實;二○一四年台灣勞工全年總工時為2134.8小時,為全球第三,遠高於OECD公布的平均工時1766小時。台灣勞工之所以必須長時間工作,甚至有自願加班的情形,根源多半是由於資方全面壓低本薪,許多人必須仰賴長工時工作賺取加班費才能維持生計。資方為適應不同企業市場需求,主張彈性工時;但也不應忽視勞工休息的需要。我們應該檢視長工時與工時彈性化對健康之影響。
一般工作時,由於需要全神貫注,原本就會交感神經興奮,血壓比休息時高。我們團隊連續監測加護病房護士二十四小時血壓及心電圖發現:工作時的血壓,相較於休息日平均,收縮壓高十二毫米、舒張壓高九毫米汞柱。人的心臟每天收縮至少十萬次,把血液送至全身;每次的搏動由於血壓升高都需更用力,使得心臟及血管更易折舊及硬化。我們另一個監測二十四小時血壓研究,發現在控制性別、年齡、糖尿病、身體質量指數、高血脂症及高血壓數 年後,二十四小時平均血壓越高者,其頸動脈硬化越嚴重;也表示中風風險升高。夜班工作者所受到的心臟負荷又比白班工作者來得更高,睡覺時收縮壓比平時高五毫米汞柱;往往引發睡眠障礙、疲勞等問題。刺胳針雜誌(Lancet)於二○一五年發表的研究也發現,比起標準工時(一週四十小時),長時間工作(每週超過五十五小時)會使得到冠狀動脈心臟病的風險增加十三%,腦中風的風險增加三十三%。輪班、夜班及長時間工作,也較易發生職災與決策出錯;美國對醫師連續值班工時限制的出發點,主要就是在維護醫療品質與保障病人的安全。
其實「一例一休」的爭議,應當回到保障從業者健康面,來創造勞資雙贏。畢竟過勞所可能導致的心血管傷害、老化是再多的加班費也換不回的;一旦發生過勞死,公司業務與生產線也會大受損失。因此,若是雇主與勞工同意於休息日有加班的需求,也應當規範在加班費之外,提供充足的補休制度。考量輪班以及夜班工作者受到的健康衝擊更大,建議勞基法應參考國外規範,訂定輪班及夜間工作之工作時間上限與合適的休息時間。(作者為成大醫院職業與環境醫學部醫師)

2016-08-21

【文章】醫師納勞基法》醫師觀點:大老不贊成適用 新秀支持基本人權 @風傳媒

【勞基法是不容被剝奪的基本人權!】
  成大附醫住院醫師、前台灣醫學生聯合會會長張恆豪認為,只要是受雇醫師,無論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都應獲得《勞基法》的保障,這是醫師不容被剝奪的基本人權。更甚者,國內住院醫師目前每周工時約80小時,幾年前更高達90到100小時,不但普遍高於主治醫師;又住院醫師的備勤(on duty)、備援(on call),就算不待在院內,也要待在醫院附近或宿舍內,也與部分主治醫師要把研究、教學時數也算在工時內的情況,完全不同。 

  因此,張恆豪主張,衛福部不但應讓所有住院醫師都納入《勞基法》,且時程應愈快愈好,沒有拖到3年後才能上路的理由。至於主治醫師,他則認同可以保留彈性,即原則上也適用《勞基法》;若不願意者,亦可比照開業醫師,與醫院另行簽訂非受雇關係的合作契約。 

  針對有醫院管理者反映,一旦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勢將造成醫院人事成本,乃至於全民繳付之健保費倍增,對此張恆豪也抨擊,這完全是刻意簡化問題的說法,目的只是為反對而反對。

【醫院支出就算增加 也不致於倍增】
  工時只是《勞基法》對勞工提供各項保障的內涵之一,事實上,即使醫師納入《勞基法》,工時也會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另行議定,絕對不可能跟一般勞工一樣。更何況,醫院管理者也不是笨蛋,一旦醫師納《勞基法》,院方自會視醫師的新訂工時調整薪酬計算方式,「醫師納《勞基法》縱使有可能造成醫院人事成本增加,但絕對不會誇張到倍增的程度。」 

  至於對一般健保納保人的衝擊,張恆豪強調,國內醫院分地區、區域及醫學中心三級,住院醫師幾乎都集中在醫學中心;事實上,只要健保配合醫師納《勞基法》,同步檢討現行轉診制度及各級醫院給付公平性的問題,提高民眾健保費,應非唯一或必要手段。

2016-07-04

【文章】別因為奴性害死病人,過勞看診才是不負責任 (陳亮甫) @BuzzOrange

https://buzzorange.com/2016/07/04/doctor-strike-for-right/

【醫生罷工沒有錯】

華航空服員的罷工成功經驗,宛如台灣一灘死水勞動環境的一劑強心針,帶動更多勞工思索如何起身改變自身勞動條件。要感謝社會大眾的獨特關愛,讓「醫護要不要跟著罷工」的議題一下子躍上新聞版面,幾個長期以來努力經營的醫事人員勞動團體,也正好藉此機會更加為人所知曉。
醫護人員罷工有沒有可能?答案當然是有的,我們不僅獲得法律的允許,並且我們也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因為缺乏理想的勞動條件,就無法給民眾完整的照護甚至可能造成傷害,爭取勞動權益其實也是在捍衛民眾的健康…。
  • 為了爭取勞動權益抗爭,才是對病人負責
首先我們要先拋開「捨不得放下病人」這個包袱,其實醫療機構的罷工還是會保留急診重症、急性病房照護人力,可能只是透過暫停門診、急診輕症的方式,使得醫院資方蒙受極大經濟損失,藉此塑造談判的壓力。另外一方面,罷工當然一定會對定期回診、輕症投醫的穩定患者造成不便,但如果不透過製造大眾困擾的方式,議題也難以炒起新聞熱度,引出政府與資方出面妥協。
不過以上講的都有點遠,發動這些大型勞資爭議的前提,都是要組成一個以基層為主體的「工會」。這個自由加入的工會與醫師、護理師都必須參加的「公會」不同,具有更多發動勞資爭議的權限,法律也對於工會會員參與「爭取勞工權益」事務,有一定程度的保障而免受資方的「秋後算帳」。
  • 工會是為了戳破「共體時艱」的謊言
那麼難道加入或組成工會,就是為了罷工嗎?其實我們可以不用把目標設得太遠,舉個例子來說,護理人員超時工作、領不到加班費的狀況嚴重,一個勞工或有怨言,除了懼怕向管理階層反映的壓力以外,更往往說服自己「反正大家都這樣,其他人都沒在抱怨」而默默承受血汗的勞動條件。
但如果有了工會,除了代表個人出面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也更有條件及經驗發動「勞動檢查」糾正雇主的不當行為,倘若匯集多數會員的不滿向資方索討積欠的報酬,則醫院便無法各個擊破或拿出「共體時艱」的說法來逼迫個人就範,近期北市聯醫工會籌備會便示範了一個積極作為工會的重要性。
  • 醫病關係緊張當下,工人團結組織的角色
再舉例來說,醫療糾紛的發生人人避之唯恐不及,工會日常就應該站在監督醫院資方的角色,要求補足人力、建立各種SOP、加強新進人員訓練,避免因為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疏失。一旦發生醫病衝突例如「奧客」急診暴力,工會的存在更進一步避免醫院息事寧人,需力挺員工追究施暴者責任,因為勞工團結的意義,便是要阻止資方以「待客至上」的要求,侵害基層勞工。
就算最後走上法律途徑、法院判決醫院方有疏失應負賠償,工會也應挺身而出避免不當的轉嫁;甚至在某些情況,醫療疏失確實發生了,但其實來自於人力不足或醫療人員的過勞,法官判決也許不會細究原因,但工會可以本於捍衛勞工權益的初衷,轉而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一部份的責任。
  • 重拾醫事勞工的覺悟與責任
目前全台灣有若干護理師所組成的全國性產業工會,同時在數間醫院也成立了自己的企業工會,在「醫療崩壞」逐漸降臨之時,勞工團結的重要似乎逐漸為人所認識到。
當然醫療工作現場,有太多不利組成工會的因素,包括缺乏空閒時間、醫院裡面上對下統制的氛圍,使得勞工只能沉湎日常「小確幸」,看不見團結的契機。又或者以醫院的「合夥人」自居,認為要改善勞動條件惟有為醫院帶進更多收益,一個與資方對抗的工會,想當然爾不會是個選項。
總而言之,與其抱怨民眾不支持罷工,或者淚陳不忍心放下病人,我們更應該看到的是自身組織的鬆垮,以及工會的孱弱體質,隱忍資本與國家無止盡的掠奪。先天不良的我們也沒有悲觀的權利,與其羨慕別人,我們更應該拿起作為勞工的覺悟,這也才是對心心念念的病苦大眾最終的負責。

2016-06-26

【文章】醫護產業可以罷工嗎?不是可否的問題,而是如何以及為什麼 @關鍵評論網

http://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2814
醫師是無法直接對「血汗」健保發動合法罷工的。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範的爭議行為,其所指涉的雙方是「勞」與「資」,也就是排除了非受雇的自營開業醫,並且將抗爭的對象侷限於醫院的管理階層,也就是說,勞資爭議處理的是醫院與受僱醫師之間如何共享利益的衝突,如果今天爭議的焦點是關於健保的某項給付政策,罷工或其他爭議行為無法成立。

如今醫界普遍撻伐的,不外乎是健保各種弊病,以及醫病關係的惡化,常有醫師跳出來為醫院資方叫屈,表示在健保底下醫院經營也有困難,要一起面對共同敵人等等⋯⋯。倘若如此,醫界在高呼要揭竿起義的同時,倒是應該認真思考,自己需要的是否真的是像空服員一樣的一場罷工?

在我們的觀點裡,血汗剝削的資方和不顧民眾健康的政府,同樣是必須反抗的對象。雖說我們不像英國公醫制度那般,醫師直接受雇於國家、發動爭議行為直接找上最大債主,但台灣醫師可以透過圍逼資方,來鬆動「特定階級」長期以來壟斷的既得利益。或者如果打算繞過法律程序,那麼也不需要組織工會來獲得不存在的爭議、協商權。
醫師組成工會,就可以發動合法罷工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醫療產業並不被劃在「禁止罷工」的區塊,工會具有合法罷工權利,只要與資方事先於團體協約當中,制定「必要服務條款」,例如停止所有門診工作的進行,病房停止收住新病人,急診僅保留重症區以及緊急處置人力。

但要發動罷工的前提便是要組織工會,目前我國將工會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三類,都只有30人的發起門檻。企業工會必須以醫院為主,在台灣目前穩定運作並且有醫療人員加入的醫院企業工會不多,或許跟醫院內高度權威與保守的風氣有關,過去也不乏住院醫師組織工會發動抗爭,爾後被醫院掃地出門的慘劇。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空服員們所成立的「職業工會」。假設今天我成立了「台中市醫師職業工會」,而A醫院當中,有超過一半的醫師是工會會員,那麼我們便可以由工會發動對於A醫院的醫師罷工。若是要迴避掉醫院內組織工會隱晦的壓力,跨醫院的、以地區為範疇的職業工會或許是可以考慮的選項。

而實際上,勞資爭議行為從來就不是只有罷工一途,今天倘若組織起以醫師為主的工會,則資方必須盡「誠信協商」義務,勞方可以提出簽署「團體協約」的要求。舉個例子來說,目前爭論醫師工時上限,政府的高標是每週88小時,但工會若提出更好的78、68小時工作條件,醫院依法是不能關起門來完全不理睬工會的。

阻礙醫師組織工會、發動罷工的真正原因
空服員罷工以來,不斷看到網路上出現「醫療業能不能罷工」的討論,不少媒體專門以此作為新聞,詢問民眾對於醫療人員罷工的想法。我想調查結果會傾向反對這件事情並不意外,畢竟搭飛機出國是奢侈享受,生病看醫師是生活必需,但今天爭議行為如果沒有造成民眾不便,就不可能帶給資方或政府壓力,即便空服員的罷工也招致為數不少的罵聲。醫療人員應該思考,今天阻礙團結的原因,真的是「民眾一定不支持」這樣簡單嗎?
真要分析原因,我想最重要的癥結點還是醫療體系內的權力結構,辨識一個人「是不是個咖」的條件不會來自於他在抗爭或者勞動意識上的專業見解,而是先看專業能力、臨床經驗和位置職級,也就是說,勞動條件最差的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想要發動組織、抗爭,道理上並沒有太大問題,但在醫院當中我們都知道機會不高。
而住院醫師時代,顧忌著要考取專科醫師執照,不敢開口說話、甚至避免自己太過高調是很自然的,以精神科專科醫師考試為例,通過率僅有六成,住院醫師怎麼可能冒著前功盡棄的風險甘犯大老眾怒?而到了主治醫師時期,太多的利益與醫院管理階層利益一致,「醫院從健保拿到更多錢,自己勞動條件才可能改善」這樣的思維無可厚非,相對於檢討健保制度,醫師顯然對於從醫院手上分到多少錢比較卻乏興趣。
重新思考醫事勞工需要什麼爭議行為
其實我們不需要爭論,到底首要敵人是健保這個「實質資方」或者是醫院管理階層,眼下不乏對於健康照護制度的檢討,相關團體持續發聲,學而優則仕的醫界前輩相繼進入政治體系的核心,但另外一方面對於醫院人力配置、對於涉訟員工的法律協助、減少職場暴力的預防措施,放眼罷工以前,團結組織有太多可以立即著手的任務。
有人說台灣勞工是一盤散沙,我想台灣醫師比較像是一盤小鋼珠,彼此碰撞不休,每每有重大改革策略提出,往往動輒得咎,爭鬧不休同時向內加深了「社會對醫師不友善」的印象,用口號激起宛如激情煙火的團結。
但願一次的成功罷工事件,能作為我們行事務實的提醒,不再期待或仰仗救世主,辨認清楚想要解決問題的內容和對象,然後讓團結的力量說話較勁音量。

2016-06-25

【文章】動手術需要高度專注力──讓醫師過勞,危害的是病人的性命 (陳亮甫) @BuzzOrange

https://buzzorange.com/2016/06/23/doctor-right-2/

日前方才「三十而立」的《勞動基準法》,是我國對於勞工最基本的保障法規,針對工時、勞雇契約訂定、工資等內容有所規範。醫療健康服務業曾經是勞基法的「棄兒」,因考量有連續照顧病人的需求,同時過往醫師執業多以自營或是類似合夥人的身分為主,加以較高社經地位的社會觀感,是故被排除在這部理應保障「勞工」權益的法典之外。

然而近年來醫師受雇型態轉變是既然事實,工作密度更隨著保險業務以及消費者意識高漲而大幅上升,在健保體制底下,尋常醫師也不再享有如過往一般傲人高收入。醫師過勞頻傳敲響了這一波醫療改革的警鐘,此時此刻我們必須正視醫師作為勞工的現況,並且深切思考以納入勞基法作為對於受雇醫師合乎人權的保障。
  • 工時保障,是保護醫師,更是保護病人
台灣的醫師在現今的醫療體系下,面臨了超長工時的處境,根據統計,實習醫學生每週平均工時達89.1小時,住院醫師更是高達104.6小時,在這樣的環境中,不僅影響醫師本身的健康、家庭、生活,更排擠其精進知識的學習時間,同時過度疲勞下照顧病人品質下降亦是不爭的事實。
《勞動基準法》彰顯的是對於勞動人權的普遍重視,考量到勞工必須有充分時間休息以持續地以勞務換取報酬,是故有其最高工時的規範,也規定了超時工作必須獲得更高額度的加班費用。醫師納入勞基法,是對於醫事勞工的尊重與體恤,亦是對於病人更深一層的保障。
有論者擔憂,醫師工時如有上限,恐致病人無醫照料,或有訓練不足的隱憂。實際上根據勞基法84-1條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合理工時上限,逾時則給付加班費,並不會有醫師開刀到一半必須走人的窘境。而實際上國外不斷嘗試各種值班醫師排班的方式,舉凡AM off、PM off或是night float制度,或是引進專科護理師等替代性人力,減輕工作負擔同時無損病人權益。
  • 讓醫師享有公平正義的勞動尊顏
勞基法針對職災補償、解雇、退休金與勞動檢查等方面,更有嚴格而具體的保障。醫師在職場上蒙受職業災害並非罕見,有了勞基法的規定,勞工依法請領補償,也減少勞資雙方纏訟之累。而按照勞基法的規範,一年一聘的醫師亦可被視為簽訂「不定期契約」,因此醫院不得無故解聘醫師,也能夠避免部分醫院以績效不彰等緣故強加業績壓力於醫者。
目前雖然有《住院醫師工作權益保障指引》等規範,對於醫師工時有所限縮,然究其根本,仍舊不脫衛福部以評鑑和健保作為「鞭子與胡蘿蔔」的招數,醫院違規狀況仍然頻傳,甚且假造班表規避評鑑。勞動檢查能夠更核實掌握勞工的勞動條件,並且可以重複對違反規定的雇主開以處罰。勞基法作為後盾,醫事勞工才有爭取合理待遇的條件。
  • 醫師納入勞基法,是推動醫療體制改革的槓桿!
近來醫糾頻傳,「應注意而未注意」往往成為醫師惹上糾紛的濫觴,但這其中卻忽略了醫療機構的責任,若是因為醫院不當的勞務配置,致使醫師難有心力仔細照料病人、做出明確判斷與治療,追究醫護個人是極其不合理的。醫師工時的保障,就是營造和諧醫病關係最重要的一步。
而我們也不會天真的期待,光有勞基法的保障就能夠改善目前的醫療環境,這只是踏出長久征途的第一步,我們期待未來屬於醫師基層工會也能夠組織,個別與醫療機構簽訂團體協約,甚或影響健保政策制定,這才是醫師與全民的福祉。
過往醫療榮景的崩解令我們無力失落,醫者的習得無助感叢生,政策主導權淪落權威之手,而大老的眼界始終看不見基層勞動者與貧病民眾的苦難。我們唯有停止抱怨,將憤怒和委屈付諸行動,方能自救救人,也找回醫師誓詞上那份以病人福祉為首要顧念的初衷。

2016-06-16

【文章】選譯 from Humans of New York

https://www.facebook.com/humansofnewyork/photos/a.102107073196735.4429.102099916530784/1277647228976041/?type=3&theater

「醫界裡面有種奇怪的文化。這裡頭的人比我想像中還不友善。我是醫學士與腦神經科學博士,正在完成住院醫師訓練。之前我以為,這裡的人很為他人著想,樂於助人又寬以待人。別誤會我,我的確跟很多有同理心的人共事,但是這裡的壓力會侵蝕人心。這個環境有許多緊張與憤怒。我們被教導一周工時80小時是正確的且不容質疑。但同時,實習醫師很大部分的工作負荷是來自行政雜務。這些工作是可以外包的,而且完全不會影響醫學教育或照護品質。這樣的文化切切實實的造成傷害。我已經有兩個朋友自殺了。一個在耶魯學習麻醉學的朋友在停車場服用過量藥物。另一個從紐約大學的宿舍頂樓跳下來。醫界應該可以更好的。我不知道,或許我只是因為壓力太大才會說這些話。現在我要去急診室支援,我已經快要結束住院醫師訓練了,感覺像是看到隧道的盡頭。而這隧道一路走來,真的造成極大的傷害。」

“There’s a strange culture in medicine. People are less friendly to each other than I imagined. I got an MD and a PhD in Neuroscience. I’m finishing my residency right now. I guess I thought that everyone would be compassionate, and would help each other, and would be nice to each other. And don’t get me wrong—I work with a lot of compassionate people. But the stress just erodes people. There’s a lot of tension and anger. We’re taught that 80 hours per week is normal and shouldn’t be questioned. But at the same time, a huge amount of work that medical interns do is administrative. It could be outsourced without affecting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or care. And the culture does real harm. I’ve had two friends commit suicide. One of them was studying anesthesiology at Yale and overdosed in a parking lot. The other jumped off the dorm building at NYU. There’s got to be a better way. I don’t know, maybe I’m just saying this because I’m stressed. I'm heading to the ER now. I’m almost at the end of my residency. I can see the end of the tunnel. But the tunnel is very damaging.”

2016-06-15

【文章】後勞基法時代 醫師的機遇與挑戰 (陳亮甫)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2015年8月,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正式於競選政見當中提出,要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隔年勝選上任以前的五一勞動節,立法委員與民間團體一致強烈要求,希望新政府履行承諾,拿出具體作為回應。不久以後衛福部長林奏延終於鬆口,將以109年1月1號為期限,將全體受僱醫師一同納入勞基法,雖然過長的期限仍引起疑義,政府召開「醫師勞動權益改革推動小組」的作法也挑動「以拖待變」的質疑,但必須肯認,相較於過去幾年該議題所受的漠視,當下確實是最為接近「解放」的一步。
我們沒有過度樂觀的餘地,在勞基法真正落實在台灣醫生身上以前,所有的抗爭及倡議都還得持續。唯一可以說的是,政府開始意識到民間力量的崛起,伴隨著社群網站上隨時可能颳起的議題風暴,應運而生的是更多從體制內外撩亂既定秩序的縫隙。藉此縫隙,我們正好能夠把握時間想想,在醫師納入勞基法以前,還有多少功課仍待完成。

昧於現實否定勞工身分,得到的僅是枷鎖
在日前衛福部押定時程,確定將全體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同時,有急診醫師前輩立即為文,沉痛指出納入勞基法是「醫師的自暴自棄」,將自己化身為勞工將減損這門專業的神聖性質。此話既出眾人爭相訕笑,但過去多年來,這確實是在運動上遇到的重大難題,包含我們的同僚、前輩都和「勞工」的身分過意不去。
這樣的思惟可能犯了兩個矛盾,一是將「勞工」的身分定位為傳統藍領體力工作者,並且同時貶低這類工作的價值(因而不屑與之為伍),二是有意或無意的將自身與醫院關係界定為夥伴、雙方都保有自主性,因而拒斥接受受雇性質。在如今受僱醫師比例漸增、開業或獨立執業難度不低的前提下,加上醫院對於員工種種管理措施,催眠醫師自己不是勞工,除了合理化剝削以外,推敲豈不為了營造「大環境下醫院也很窮,醫師和醫院是互利的共生體」這樣似是而非的幻覺?

勞基法能否消弭「犧牲的體系」?
我們可以這樣說,原先的醫療體系剝削的性質是,將不願意做的工作往下傳遞,於是當住院醫師忙著上刀,資淺住院醫師和實習醫師就負責處理產值/學習效果較低的病歷撰寫、病房雜務,用盡心機熬過住院醫師訓練,成為主治醫師便是要擺脫沒日沒夜、以醫院為家的生活。
稍微有一些不同的是,近幾年來對於住院醫師的工時保障漸趨嚴格,至少班表上得做做樣子。於是手術房「On-call」的第二線人力變的更吃緊,原先三個人分攤的病房值班工作得排出四個住院醫師輪值,急診照會甚至要由主治醫師擔任24小時的第一線人力…。無怪乎會有年輕主治醫師感嘆,他們住院醫師時期正值醫療環境崩壞的前奏,好不容易成為了主治醫師,又得為了保護住院醫師而彎下腰來。
 若是要以勞基法保障,對於這種「犧牲的體系」下手,方向大致有三點:(一)以勞基法84-1責任制工時,讓各醫院以自身人力狀況,(緩慢)調降工時上限但保留彈性(二)讓主治醫師共同分擔工作,甚至啟用駐院主治醫師制度(Hospitalist),同時將主治醫師也納入勞基法保障,工時上限更短於住院醫師(三)停止無限上升的臨床工作量。
 可是,若連年輕主治醫師的工時都要予以限制,則資深主治醫師也得要一同下來輪值病房值班,或者在家中也得接電話應付病人突發情形。又,前述這種「在家裡待命,由住院醫師電話上報告病情,再決定是否要親赴醫院開刀」的工作內容,在勞基法上怎麼認定工作時間?要認定「待命即工時」還是「到院算工時」?我其實悲觀的認為,法規怎麼制定是一回事,勞動現場執行工作的慣習是不容易調整的,新法規上路勢必有一段勞資雙方都嫌棄的換血期。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的過勞「共業」
醫師納入勞基法,會不會帶給就醫民眾什麼樣的不便呢?如果今天一間醫院繼續維持海量的門診,毫無餘裕的佔床比率以及宛如菜市場的急診來診,那麼幾乎可以肯定,將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意義,不過就是工作的挪移,又或者更可怕的是,讓同樣的人力在有限的工時下負擔更多的工作,例如從值班顧一個病房變成顧兩個甚至兩層樓)。
接續以上討論,如何從根源改善這些源源不絕的醫療需求和臨床負擔,同時還要應付排山倒海的高齡化浪潮,就成為遏止血汗的最重要功課。關於「病人太多」一事,各家有不同的見解,常見的「就醫太便宜」說法,似乎可以解釋無病呻吟、小病投醫或分級醫療失敗的現象。另一方面,醫學中心拒斥分級醫療、希望大小通抓的意圖亦有諸多佐證,醫療機構「以客為尊」的心態,背後揭示的是留住病人、搶佔地盤的意圖;潛藏在媒體當中的健康資訊,充滿著供給誘發需求的暗示。
健保署長拿著台南醫院與成大醫院之間成功的合作經驗,希望透過提高中小型醫院的輕症給付,能創造出分級醫療的誘因,簡言之是讓中小型醫院握有更多武器和醫學中心爭搶市場。有論者批評,一方面這對於民眾不痛不癢,輕症投醫仍然按照習慣前往最有名氣或最信任的醫院,另一方面,醫學中心是否真願意配合將輕症轉出、收治更多急重症,依然是個問號。
回到醫療使用者身上,民眾能不能接受為了讓醫師準時下班,忍受更久的排隊時間,或是付出更多的代價以增加人力?願不願意放棄一部份選擇的自由,由專業判斷決定就醫方式及順序?我並不認為今天為了有限的資源和更合理的分配,民眾會是不能講理的鐵板一塊,只是當我們遇到倚恃民粹博取聲名的民意代表,以及沒有肩膀只想多面討好的行政部門,偶爾出現言論或行為過激的醫療使用者,改革自然變得寸步難行。

離開政治正確的無菌面
曾經對我們來說,爭取醫師納入勞基法的一個重要潛台詞是,臨床工作者在忙碌的一天裡面,轉身上個廁所或飽食半頓已經是奢侈,對於影響自身甚鉅的醫療政策議題無暇思考,這無可厚非;減輕醫師的勞動負擔,也許能進一步「有機」的帶動專業社群內部的覺醒,讓對於體制的批判,可以超越社群媒體上儀式性的喧嘩和歡愉。
我們早就知道,有太多問題的來源與其說是社會大眾對醫療人員的不友善,另外有一大部分是社群內部的「喬不攏」,我們甚至知道政府那些看似不顧基層權益、殘害醫師與民眾信任關係的政策,可能其實就來自「自己人」的推動與建議。如果血汗看的到終點,我們願不願意花點時間去細問那些代表自己的是誰,去細看醫院經營管理和公共政策制定的邏輯,去透過談判協商爭取到屬於自己的利益?
如果我們渴望勞基法,希望享有勞工的基本保障,卻還在「政治與我無關」、「這個給上面的人決定就好,我也改變不了什麼」這樣的情緒裡彆扭,把自己保護在政治正確的無菌面,迴避那些積非成是、到最後自己成為共犯結構的體制問題,那麼無疑的,勞基法對我們來說也太過奢侈了。

不要對勞基法抱持過分的期待
在某一套美好的劇本裡,我們可以期待醫師納入勞基法以後,為求降低醫療人員的工作負擔,無止盡成長的醫療業務踩下剎車,更多的預算為了充實勞動條件而投入,更多的法規闡明醫病雙方的責任義務,而五大科人力缺口隨著環境改善而回流,醫病溝通在更有餘裕的條件下變得順暢,因為過勞而產生的疏失和誤會減少,醫病衝突也都可以透過訴訟以外的方式,凝聚雙方善意而獲得解決。
於是勞基法不是靈丹妙藥,一劑見效,比較像是催化劑,替我們排除化學反應當中的重重障礙,但反應要能推進,還仰仗更多方面的配合。同樣的話反面來講,勞基法同樣可能摧毀醫療人力結構,而健保收費支付制度依舊不動如山,如此,吾輩迎來醫療環境的末日也是指日可待。所以不需要對勞基法抱持過分期待,對於上路初期種種勢必會出現的窒礙,更不該因噎廢食。
現在開始到109年的這些時間裡,新的執政團隊,以及我們自己準備給台灣的醫療帶來什麼許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