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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文章】衛福部增設臨床助理恐是狗急跳牆 (陳亮甫) @上報

http://upmediawebmag.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018

醫師納入勞基法已經是既成定局,行政院近期決議將在108年9月將受僱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保障,並以勞基法第84-1條維持工作彈性,最高工時將限制為每週78小時。而根據預估,此舉將帶來「1926-2092名住院醫師」或「992-1093名主治醫師」的人力缺口,亟需各種政策的補救。

且先不管上述「人力缺口」的真切性(是在「醫療需求成長固定」的預設之下,這本身就很受批評),對於政府與醫院經營者而言,替代性人力的政策已經迫在眉睫。因此除了原先的「專科護理師」持續增補以外,近期又傳出衛福部計畫修改醫療法第58條「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的規定,將要另外設置「臨床助理」此一職位。

各方最關切的應該還是究竟這「臨床助理」職權範圍為何,和住院醫師有幾分相似?和目前已經取代部分住院醫師工作的專科護理師又有何不同?對此,目前衛福部尚未給出明確說明。其實臨床上住院醫師也經常抱怨有許多行政事務纏身,無法專注於臨床治療或學習,也讓訓練時間過度延長,將一部份的權責下放,未嘗不是好事。如同馬偕醫院院長施壽全所言:「將醫護以外醫事人員,排除成為PA候選者的意見,也完全是本位主義作祟。」

然而,單就目前衛福部對外新聞稿的說法,著實引起不少疑慮。在「臨床助理」身分取得方面,目前除了讓國內外醫學生未能通過醫師國考超過三年者報告,也開放國內外中醫、牙醫系學生考取資格,另外擔任專科護理師超過兩年以上者,也有資格至轉任為「臨床助理」。但這樣會不會是另類的「就地合法」呢?

講得坦白一些,部分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在台灣,尚未通過醫師國考或「學歷甄試」者,已經在國內許多區域或醫學中心級醫院擔任「萬年實習醫師」,負擔等同於住院醫師的臨床工作,諸如病房第一線值班、刀房助理的角色。此時因為人力缺口推出臨床助理政策,光就招考面來看,最大宗便是將這樣一群人「納編」,如果職權限制寬鬆,等同讓醫院獲取一大批較為廉價的人力,對於住院醫師的勞動環境改善,或是這群臨床助理的待遇可能都不是好事。

再者,護理界也擔憂這樣的政策對於專科助理師制度的完善養成,可能有負面的影響。除了目前還曖昧不清的職權劃分之外,竟然還多出一個招考管道是讓專科護理師資歷滿兩年以上者,可以轉任臨床助理。其實專師制度在台灣一直坎坷,國外的專科護理師定位絕非替醫師「做雜事」,但在台灣自始至終都被視為臨床輔助人力,也未形成獨立的培育制度和學程,近年來隨著專科護理師法修正,漸漸放寬專師職權,這門專業有機會漸漸取得大眾的信賴和自主性,如今中途殺出的臨床助理制度,引起不少專業團體擔憂是「治絲益棼」。

立法院新的會期即將召開,有風聲是醫療法第58條的修法即將送入國會,但衛福部還有諸多問題必須回答,專科護理師、臨床助理與醫師之間的權責區分為何?有沒有可能設置長期穩健的臨床助理培育學程,而非短暫的就地合法?實際上自討論醫師納入勞基法以來,各方皆未對於臨床助理之概念有過深切的討論,新政府應在拋出概念「試水溫」以後,統籌各方疑慮,緩步研擬政策細節,才不會造成醫療環境又一嚴重衝擊。

2016-09-12

【公告】醫療人員一定要關心的臨床助理議題!

近來為了解決醫師納入勞基法的「人力缺口」,衛福部研議修改《醫療法》第58條條文,使「醫師助理」合法化。
誰能夠成為臨床助理呢?最近的衛福部醫事司公開聲明當中,首次完整的披露。明天就是新的立法院會期開議,很有可能在這個會期,修法提案就會送入立法院,同時附帶提出相應的行政規則。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理解何謂「臨床助理」,以及思考可能附帶造成的影響,我們整理了圖中的資訊,並且摘要重要團體或個人的正、反方發言。
◤護理師公會全聯會、專科護理師學會等
【護理專業團體共同聲明—反對設置「醫師助理」】
http://www.tnpa.org.tw/news/newsdetail.asp?doc-id=1836
◤台北馬偕醫院 施壽全院長
【設置醫師助理師 確保醫品病安】
http://www.appledaily.com.tw/…/…/headline/20160901/37367256/
◤衛福部醫事司公開聲明
【衛福部審慎規劃臨床助理制度,呼籲各界提供建言切勿以訛傳訛】
http://www.mohw.gov.tw/news/57235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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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九大地區」意指香港、新加坡、日本、美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及歐洲等醫療先進地區,先前引發爭議的波蘭、匈牙利等國醫學生,亦包括在此內。
■註二/衛福部新聞稿:「另為杜絕過往萬年實習醫師之現象,亦擬修正醫師法28條,限制醫學系畢業生持續從事實習以3年為限...」(詳請參考http://www.mohw.gov.tw/news/572356517
■註三/醫療法第58條原文:「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1&FLNO=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