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8

【公告】0508衛福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研商會議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補償‬ ‪#‎因果關係‬ ‪#‎醫療常規‬ ‪#‎醫療過失刑責明確化‬ ‪#‎病人權益‬
今天上午,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出席衛福部舉辦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研商會議,與會當中醫勞小組代表提出對於目前法案的若干評析;我們都希望能真正有一完善的法令和規劃以減少醫糾訴訟,確實保障病人權益以及促進醫療機構善盡其病安責任。
目前根據會議主持人林奏延政次的說法,接下來可能會有幾種發展,(一)法案擱置不動(二)持續提出對於原先法案的修正,並且使其順利通過(三)通過以後提出一期程進行試辦,比如說由產科開始,並非一次直接套用到所有醫療項目。
醫勞小組希望無論如何都能改善目前醫糾頻仍並且時有高額賠償的現況,我們也知道讓醫事人員能夠沒有後顧之憂的照顧病患,才有可能真正改善當下五大皆空的危機。未來我們還會持續對此議題進行討論並且對政府提出建言,也歡迎社會大眾一同關注討論。
【本日提出七大重點建議及批評】
一、當初在思考因應醫糾頻仍問題時,除了醫糾法以外另外也提出了《醫療法》第82-1條的修法,亦即醫療過失刑責明確化;然今天醫糾法貌似將要上路,醫療法卻只聞樓梯響,可能使得醫師即便有了醫糾法,仍受非告訴乃論的刑事追訴之苦。

二、良好的初步鑑定制度,應以澄清事實、資訊提供、整理爭點為目標,使當事人能釐清爭執之所在,而為有誠意及效率的談判,避免無意義的紛爭,目前的立法方式要求初步鑑定就要做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以及「有無因果關係」的判斷,可能誘使當事人看到鑑定結果而改變策略挑起訴訟,使調解破裂者增加。

三、調解過程中,對於醫界無故不出席者懲罰太重,雖然民事訴訟法本來就有類似的設計,但目前法律上規定的罰款額度,實在看不出有任何如此高昂的理由。

四、如果今天補償審核太過嚴格,則病人很少能夠由補償制度中獲得其所需,這筆錢繳的就沒有意義,因為還是有很多病人最後會不惜提起訴訟,目前法規的內容看不太出來屆時的補償狀況為何,是故也難以推知一定有平息訴訟量的效果。

五、今天醫療機構或醫師已經繳了一筆錢,希望可以減少民眾興訟的數量,但民眾無論領不領這筆錢,醫療機構都已經把錢給了基金,民眾卻還是有提告的權利,這樣做宛如讓醫院及醫師付出雙重的代價。因此財源是否應納入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必須與病患請領補償後是否得再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一同考慮。

六、醫療風險分擔金制度應體認現代醫療機構與受僱醫事人員之勞資不對等地位,以及醫療機構應負責控管醫療事故系統性錯誤之機構責任,由賺取利潤之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業務之相關風險。

七、草案第38條並未明文排除補償「因醫療行為之介入,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但為該醫療行為之介入可得預見之結果」,這可能造成高風險醫療行為之非罕見併發症,皆納入醫療事故補償範圍,補償基金會因此而大失血,但如果不補償好像又不合原先法令規定,建議這一點也應該排除在補償範圍之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