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9

[記者會] 實習醫學生工作安全檢討記者會

「實習醫學生工作安全檢討」記者會新聞稿 
發起團體:鄭汝芬委員辦公室、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台灣醫學生聯合會  

在去年四月二十七日,一名在成大附設醫院實習的醫學生,在值班隔日被發現倒臥在宿舍浴室血泊之中,經急救後仍宣告不治,此一不幸的消息,讓首當其衝的醫學生感到震驚不已,也引起社會各界對於實習醫學生定位不明、權益保障不明等種種問題的重視。然而,事發之後,家屬向教育部、衛生署和勞委會陳情卻遭到相關單位互踢皮球和「繼續研商」的答覆,林彥廷醫師的家人悲傷之虞還要面對政府機關無止盡的推卸責任,相關制度的檢討也遲遲沒有進展。醫學生在醫院實習過程同時兼具臨床學習與照顧病人之雙重任務,而近年來,包括實習醫學生在內的醫師疑似過勞死的新聞也層出不窮,相關議題雖受到社會各方的高度重視,然而超時工作、缺乏保障的問題仍遲遲未獲主管機關提出具體有效、全盤性的解決方案。

過去三年多來,媒體共揭露了至少9名醫師疑似因為過勞而猝死或突然昏倒送醫,醫師過勞的問題,十分嚴重。依照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立法院舉辦的「醫師過勞和病人安全」公聽會共識結論,台灣醫學生聯合會具體要求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將實習醫學生、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訂定合理醫師工時和合理值班制度,改善醫院勞動環境,保障民眾就醫品質與健康。

「醫師過勞和病人安全公聽會」中,各方討論後達成的共識結論「住院醫師及實習醫學生應納入勞基法。」其中,實習醫學生雖然身分是學生,但其有工資特徵的經常性給與、勞工特徵的從屬性,實習醫學生應可適用勞基法。且實習醫學生制度類似建教合作,可推論符合勞基法第六十四條的技術生之定義,實習醫師或醫學院校和醫院簽署的同意書、訓練計畫等內容亦接近勞基法第六十五條簽訂之訓練契約。

訂定合理實習醫學生與醫師工時,改善醫院勞動環境
按照教學醫院的評鑑規範,實習醫學生照顧病床數不能超過十床,值班至多三天一班,連續實習時間不超過三十二小時。但根據本會的調查中,大部分的實習醫學生的每週工作時數大於八十小時。住院醫師的工作環境,又較實習醫學生更為險峻。根據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副教授楊銘欽的調查,教學醫院的住院醫師每周平均工作時數高達一一二小時,這與衛生署日前透過各醫院回報所得的住院醫師平均工時74.6小時有巨大的差異;而衛生署卻抱持鴕鳥心態,忽略基層住院醫師的心聲,堅持不對工時上限做出規範。反觀美國畢業後醫學教育評鑑委員會(ACGME)規範「住院醫師每周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最長不能連續值班超過30小時」、歐盟工時指令限制每週工時為48小時,而且最多只能連續工作13小時。

在現行的醫療制度中,實習醫師和住院醫師負責大部分第一線照顧病人的臨床業務,但缺乏合理工時和勞動規範,醫師過勞、工時過長的問題,讓這些第一線的醫師承受超乎常人所能負擔的身心壓力,無法好好地進行問診和檢查,根據研究指出,24小時不眠不休工作的醫師,其反應能力和醉漢差不多;連續工作超過24小時的住院醫師,發生嚴重診斷錯誤的機率是一般住院醫師的5倍,無疑是將病人安全置於巨大的風險之中。
除限制工時之外,更需要建立良好的配套措施,如減少工作量,聘請其他醫事人員分擔住院醫師部分的工作、完善的交班制度,減少因為交班的資訊遺漏或錯誤所造成的傷害、主管機關更必須嚴格地監督醫院是否有落實工時規範,並採取不預期的訪查避免虛報資料,而且要保護檢舉者。

儘速將實習醫學生、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
實習醫學生於實習期間享有意外險保障,但意外險的理賠範圍有限,勞工保險仍是現有制度中最完善的措施。但作為主管機關的勞委會,竟以實習醫師非有僱傭關係、僅領有津貼非領有「薪資」卸責,甚至主張學生自行向醫院爭取將津貼改為薪資。面對台灣醫學生聯合會發文訴求:『盡速召開會議商討將「醫療保健服務業」列入職訓局公告之技術生訓練職類,將包含實習醫學生的實習學生比照技術生納入勞基法。』勞委會也遲遲未做出回應。事實上,不論是薪資問題或是技術生問題,都屬於勞委會職權範圍,被動推託的主管機關實有怠忽職守之嫌。

現行制度下,實習醫學生按照學程要求在教學醫院中實習,僅透過醫策會執行教學醫院評鑑來監督實習單位。但根據醫學生實際的調查的結果顯示,目前的評鑑形式侷限於讓醫院自行回報缺失,評鑑委員並未在醫療現場作第一手的勞動觀察。立意良好的評鑑變成表面工夫、虛應故事,反而徒然增加醫事人員繁冗的文書作業、工作之餘的額外負擔。因此,唯有利用勞委會現有的勞動檢查機制,實地了解工作現場的勞動條件、環境安全,並督促雇主改善勞動環境,才能夠彌補現有制度的缺失。實習醫學生同時具有學生和勞工的身分,需透過教育部、衛生署和勞委會共同合作,才能有效解決實習醫學生於醫院中所面臨的過勞問題。

我們的主要訴求:
  1. 住院醫師與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基法,享有工時規範、災害補償,並受到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之保障。
  2. 訂定合理醫師工時和合理值班制度,並將住院醫師和實習醫學生一併考量,降低每週工時,規範連續工時,並在值班制度上作出調整。
  3. 利用勞委會現有的勞動檢查機制,實地了解實習醫學生、住院醫師的現場勞動條件和環境安全,並督促雇主改善勞動環境、落實工時規範,彌補現有制度的缺失。
懇請媒體朋友踴躍報導!

新聞聯絡人:      
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  陳宥任 0933996361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會長  許睿琪 0911608509

2012-04-18

[聲明] 回應「『研商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相關職災權益保障措施會議」之聯合聲明

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台灣醫療勞動正義暨病人安全促進聯盟、台灣醫學生聯合會針對勞委會所召開「『研商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相關職災權益保障措施會議」之聯合聲明

應監察院血汗醫院調查報告要求,勞委會今早邀集各相關團體召開「『研商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相關職災權益保障措施會議」,於會議中共作出三點結論:

一、醫師受職業災害損害給付權益應獲保障。
二、相關保障措施以勞基法優先。住院醫師及實習醫師部分納入勞基法可行且無異議,受雇主治醫師部分雖多數贊成,惟因現實經營考量,需研擬配套措施。
三、考量醫師納入勞基法可能造成的影響,將先由衛生署負責於醫事法規中規範雇主之職業災害補(賠)償責任,同時勞委會將就醫師納入勞基法一事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盡速推動醫師納入勞基法。

針對這三點結論醫勞小組與醫勞盟在此公開回應:
一、醫師職業災害權益本來就應該獲得保障。過去無論成大林彥廷實習醫師過勞死、奇美醫院蔡伯羌醫師過勞失憶等職業災害案件,醫師的職災權益都無法獲得應有保障。這些令人無法接受的荒謬悲慘狀況其實是行政機關長期漠視醫師職災權益保障的結果。在此我們強烈要求勞委會及衛生署提出具體研擬時程,希望在三個月內提出具體草案或措施,亡羊補牢,保障醫療從業人員勞動基本人權。

二、受雇醫師本來就屬於勞工。會議中資方代表主張主治醫師工作內容及職業權限與住院醫師和實習醫師不同,非勞基法定義下之勞工。事實上民國一百年衛署醫字第 1000200812號函、復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均明確解釋,醫療院所與所屬醫師為僱傭關係。故醫療院所受雇醫師,無論主治、住院或實習醫師皆應具勞工身分。又,在目前醫療院所經營困難情況下,多數區域醫院主治醫師為配合院方,共體時艱,和住院醫師一樣值夜班、第一線照護病人。在具有勞動事實的情況下,用身分區別實為不公不義之歧視且與現實不符。

三、會議中資方代表不斷用關病房、倒院綁架議題,卻說不出實際數字呈現經營困難。我們認為經營醫療院所或許確有其難處,但在第一線執業醫療工作人員業已做出如此多妥協配合院方的情況下,雇主竟連基本勞動人權保障都要阻撓,意圖讓醫師在沒有任何保障的情況下被壓榨,難以令人信服。我們呼籲,醫療院所的經營者應主動支持醫師納入勞基法,在所有受雇員工都享有基本勞動權益保障的前提下,向社會大眾提出經營困難才有可能獲得回響,也才會得到醫療從業人員的支持。

2012-04-17

[記者會] 各大團體要求醫師納入勞基法

 
今早由醫勞小組、醫勞盟、勞陣、醫聯會、醫改會、全產總、搶救急診室共同發佈的「各大團體要求醫師納入勞基法」記者會新聞稿。同胞須團結,團結真有力!

時間:4/17 10:00
地點:行政院勞委會大門前(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
五大訴求:
1.4/18號勞委會召開「研商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相關職業災害權益保障措施會議應作成決議,促使醫師納入勞基法
2.盡速召開會議討論受僱醫師工時規範
3.應於醫事法規中規範雇主之職業傷害補(賠)償責任
4.醫師職災之權益保障應於僱傭契約中明定完全適用勞基法與相關法規之規定
5.改善醫療勞動環境,確保台灣醫護及所有醫療從業人員的勞動人權,回歸合理勞動條件,以提供病人安全、專業、有品質的醫療服務

2012-04-01

【文章】美國ACGME工時規範 & 各國住院醫師值班規範

美國2003年ACGME及2008年IOMPGY工時規範



美國ACGME2010年PGY工時規範



ACGME 2011年 住院醫師工時規範 guideline




各國住院醫師值班時數比較


【文章】一秒鐘認識過勞死

【什麼是過勞死?】 

一、   定義
因工作過度勞累而致死

二、   死因
主要是腦中風(44%)與心臟疾病(28.5)

三、   機轉
目前有多種假說,美國國家職業安全和衛生研究所(NIOSH)提出工作壓力模式:
                                           1. 心血管疾病
                                           2. 肌肉骨骼不適
   過勞 →(壓力過大)→  3. 心理不適
                                           4. 工作場所外傷
                                           5. 自殺、癌症、潰瘍,和免疫功能受損

四、   診斷
除了「超時工作」之因素考慮外,也要考慮「其他特殊壓力」包括:
1. 不規則的工作時間型態
2. 固定工作地點長時間工作而未能離開
3. 經常性出差
4. 輪班工作及大夜班工作
5. 環境因素之影響(溫度,噪音,時差等)
6. 工作相關壓力(心理及精神壓力)
如果工作「特殊壓力」,其影響之機率由專家會議診斷大於50%,則可認定為工作過勞及/或「特殊壓力」所引起之職業急性循環系統疾病。

五、   流行病學
台灣欠缺這方面的研究。在日本,25至29歲人口群有5%之心血管疾病與過度勞累有關。

Reference
羅士翔、陳文慶、柯景塘、王榮德。2007。工作過勞定義及診斷標準。北市醫學雜誌; 4(2):09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