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5

【文章】為什麼要支持醫師納入勞基法? (陳亮甫) @想想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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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方才「三十而立」的《勞動基準法》,是我國對於勞工最基本的保障法規,針對工時、勞雇契約訂定、工資等內容有所規範。醫療健康服務業曾經是勞基法的「棄兒」,因考量有連續照顧病人的需求,同時過往醫師執業多以自營或是類似合夥人的身分為主,加以較高社經地位的社會觀感,是故被排除在這部理應保障「勞工」權益的法典之外。 

然而近年來醫師受雇型態轉變是既然事實,工作密度更隨著保險業務以及消費者意識高漲而大幅上升,在健保體制底下,尋常醫師也不再享有如過往一般傲人高收入。醫師過勞頻傳敲響了這一波醫療改革的警鐘,此時此刻我們必須正視醫師作為勞工的現況,並且深切思考以納入勞基法作為對於受雇醫師合乎人權的保障。 


工時保障,是保護醫師,更是保護病人 

台灣的醫師在現今的醫療體系下,面臨了超長工時的處境,根據統計,實習醫學生每週平均工時達89.1小時,住院醫師更是高達104.6小時,在這樣的環境中,不僅影響醫師本身的健康、家庭、生活,更排擠其精進知識的學習時間,同時過度疲勞下照顧病人品質下降亦是不爭的事實。 

《勞動基準法》彰顯的是對於勞動人權的普遍重視,考量到勞工必須有充分時間休息以持續地以勞務換取報酬,是故有其最高工時的規範,也規定了超時工作必須獲得更高額度的加班費用。醫師納入勞基法,是對於醫事勞工的尊重與體恤,亦是對於病人更深一層的保障。 

有論者擔憂,醫師工時如有上限,恐致病人無醫照料,或有訓練不足的隱憂。實際上根據勞基法84-1條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合理工時上限,逾時則給付加班費,並不會有醫師開刀到一半必須走人的窘境。而實際上國外不斷嘗試各種值班醫師排班的方式,舉凡AM off、PM off或是night float制度,或是引進專科護理師等替代性人力,減輕工作負擔同時無損病人權益。 


讓醫師享有公平正義的勞動尊顏 

勞基法針對職災補償、解雇、退休金與勞動檢查等方面,更有嚴格而具體的保障。醫師在職場上蒙受職業災害並非罕見,有了勞基法的規定,勞工依法請領補償,也減少勞資雙方纏訟之累。而按照勞基法的規範,一年一聘的醫師亦可被視為簽訂「不定期契約」,因此醫院不得無故解聘醫師,也能夠避免部分醫院以績效不彰等緣故強加業績壓力於醫者。 

目前雖然有《住院醫師工作權益保障指引》等規範,對於醫師工時有所限縮,然究其根本,仍舊不脫衛福部以評鑑和健保作為「鞭子與胡蘿蔔」的招數,醫院違規狀況仍然頻傳,甚且假造班表規避評鑑。勞動檢查能夠更核實掌握勞工的勞動條件,並且可以重複對違反規定的雇主開以處罰。勞基法作為後盾,醫事勞工才有爭取合理待遇的條件。 


醫師納入勞基法,是推動醫療體制改革的槓桿!

近來醫糾頻傳,「應注意而未注意」往往成為醫師惹上糾紛的濫觴,但這其中卻忽略了醫療機構的責任,若是因為醫院不當的勞務配置,致使醫師難有心力仔細照料病人、做出明確判斷與治療,追究醫護個人是極其不合理的。醫師工時的保障,就是營造和諧醫病關係最重要的一步。 

而我們也不會天真的期待,光有勞基法的保障就能夠改善目前的醫療環境,這只是踏出長久征途的第一步,我們期待未來屬於醫師基層工會也能夠組織,個別與醫療機構簽訂團體協約,甚或影響健保政策制定,這才是醫師與全民的福祉。

過往醫療榮景的崩解令我們無力失落,醫者的習得無助感叢生,政策主導權淪落權威之手,而大老的眼界始終看不見基層勞動者與貧病民眾的苦難。我們唯有停止抱怨,將憤怒和委屈付諸行動,方能自救救人,也找回醫師誓詞上那份以病人福祉為首要顧念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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