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7

【文章】陳帛威:勞基法三十年 實習生好可憐 @獨立評論@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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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三十年
今年是勞基法實施三十周年。一個嬰兒從出生至三十歲,理應成為一個成熟的個體,然而在勞基法施行三十年的今日,資方規避法條、踐踏勞工權益的案例仍然時有所聞,如華隆自救會、家樂福勞資爭議、壹電視取消休假等。上路三十年的法條,雖然仍有許多改進之處,卻也一定程度的約束資方,給予勞工最基本的保障,諸如限制工時、規定最低薪資、職業災害賠償等,扮演著安定社會的力量。但是仍有許多每日辛苦工作的受雇者,被遺棄在勞基法大門外,不得其門而入。
法規演進確立一體適用
今日對於大部分受雇人員來說,納入勞基法的保障是天經地義之事,然而若回顧這三十年來的變革,可以發現勞動的保障乃一步一步建立,過程並非輕鬆順遂。勞基法草創之初,國內工商大老紛紛反對,行政院長趙耀東也不贊成施行。然而當時正值台灣出口擴張,大量低廉的產品從美國賺取貿易順差,而美國當時對外貿易赤字惡化、失業率上升,美方於是實行反社會傾銷(social dumping)的貿易保護主義,以301條款強迫開發中國家提升勞動待遇,藉由提高成本與價格縮小貿易順差。政府在美方壓力下(而非尊重勞動權益)只好推行勞基法,實為諷刺。
1984年,勞基法正式上路,涵蓋了約七成受雇員工。然而到了1996年,由於產業結構改變,涵蓋率只剩下五成,也就是有一半的受雇員工都暴露在職業風險之中,勞方抗議聲浪不斷,立法院才認可一體適用原則,逐步將服務業等孤兒納入勞基法保障。從近三十年來的趨勢中,我們可以看到只要是受雇且有勞動付出者,皆應納入勞基法保障。然而勞基法實施三十年後,卻依然有一批孤兒在門外苦苦守候,他們是產業鏈中的最底層實習生。
實習生應納入勞保、勞基法保障
理論上,實習是繳交學費的學生進入職場,透過實作來學習學校無法傳授的技能,因此雖有勞動的成分,整體應以學習為主。然而實際上,資方往往將實習生視為便宜(或免費)的人力,將沒有學習價值的工作塞給最底層的實習生。弱勢的實習生付了學費,還得用原本學習的時間應付大量的雜事,實為剝兩層皮。以醫學系為例,每周工時至少八十小時起跳,其中有多少比例是學習,有多少比例是耗費在填補醫院不足的人力?反觀歐洲醫學生,雖然薪水和台灣差不多(1),但工作時間約為台灣的一半,但內容精實、學習比重高。
在學徒制氛圍濃厚的環境下,雖有付出實質勞力,實習生大多只能默默吞下這口氣。若有人膽敢提出要求,例如爭取薪資、納入勞保勞基法保障,通常只會得到「以前也是這樣苦過來的!」「給你機會學習,還不知感恩!」等反動的回答,甚為可惜。
合理勞動保障是普世價值
綜觀歷史,我們不難發現,勞動保障是不斷演進的動態過程:工業革命時期,狄更斯筆下的奧利佛過著最備受剝削的生活,英國政府制定工廠法時也百般受阻,隨著人權觀念提升,歐美國家在工會運動中,漸漸的承認勞動保障是普世價值。台灣雖然慢了許多,但在實施勞基法後,也是在紛擾中逐步擴大適用範圍,將受雇者一一納入基本保障之中。合理勞動保障是普世價值,還剩誰暴露在風險之中呢?苦苦等候的實習生必須團結起來,向資方爭取應有的權益!
【備註】註1:現行的七年制實習醫學生,生活津貼依各家醫院不同約為每月一萬二到兩萬初,加班費每班約五百另計。然而新制六年制醫學生(102年之後入學),甫剛結束的醫學校院院長會議已決定實習將「不再有任何的津貼或值班費」。
(作者為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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