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7

【文章】「住院醫師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與建議


個人認為既然打算是朝擬訂「規範」的方向進行討論,定義不夠明確、不夠嚴謹的例外條件,規範的灰色地帶將致使弱勢者無法獲得足夠保障。

另外,條文制定之初必須考慮現實風氣的問題,將這些設定在預留的彈性空間內;若是將一些不合理但有需求的狀況作為條文基準,這樣制定條文將會因條文的彈性空間而使現有權益更加受損。以下條文後是我對於該條文的一些淺見。

此外,若最後真要送出條文,須連帶訂出懲罰條款與勞工自救保障才能真正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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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師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以下『』內為建議內容)

一、 不得損及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該條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其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 人員資格應符合規定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其住院醫師應確認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之人員。


三、 約定書應記載工作內容與工時安排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四、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一)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特殊情況下,若勞工出於自願,可以超時工作,繼續照顧某特定病患,但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小時。特殊情況限下列三者:
1.  病患病情危急須持續照護。
2.  當時事件有重要學術價值。
3.  基於對病患或家屬之人道關懷。
勞工應記錄其自願超時工作之特殊情況,並向其主管核備。

『 1.   此條文需考慮若屬於被強迫不得不超時工作,如何保障所謂的自願性質?所謂自願放棄休假時有耳聞。
    2.   若是連續數台刀,或是大刀,如何保障下刀換人?
    3.   應當考慮把寫病歷也「徹底限制」在工作場所完成。如此才能保障所謂休息時間。
    4.   值班接白斑,是否算特殊情況?
    5.   病情危急須持續照護,需列舉些病危的一些參考指標、或診斷。』  

(三)勞工兩次工作時間中間至少應有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連續工作時間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應至少有十四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1.此工作時間是否包含待命時間?
    2.此條款若被演繹成輪班制,該如何在條文設立之初盡可能保障作息?』

(四)每四週內,每週平均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十小時,包含院內待命以及兼差業務。每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十八小時。

(五)勞工於院內待命之時間計入前款所訂每週平均工作時間限制,院內待命至多每三天一次。例假休息不得為院外待命。


五、確保例假休息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二週內,安排勞工二日以上之休息,作為例假。

『1.   一日例假不可以兩個半日相抵。
    2.   此條文需考慮原本周休二日制度下本來星期六只需上半天班,可能因為條文關係而需上整天班,只餘星期日例假。
    3.   二週內,安排勞工二日以上之休息,作為例假à禮拜六半天班+星期天值班,星期一保障放假(24小時休息14小時)?還是保障接下來的禮拜六半天班休掉?
    4.   所謂兩週是以月份為計?還是以實際上的週數為計?」』

六、維持適度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如何保障勞工休假意願?此規定行之有年為何現實中仍常出問題,須把問題在新一輪改革的條文中處理掉。』

七、工作負荷重、勞動密度大之工作應參考「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預防過勞對於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累積之評估標準應列為勞雇約定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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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此分條文對於值班以及輪班這兩件事尚欠明確考量。而且輪班並非單指制度名稱,亦可透過工時長度與時間位置調整,使其以非輪班之名行輪班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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